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二、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 其不是黎明公司的股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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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9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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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应承担199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3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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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应承担197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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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应承担197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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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9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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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据。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黎明学校、黎明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及附件《招生简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平等自愿、协商 。案件受理费69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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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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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70元,原告应承担199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7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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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应承担197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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