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尚缺少有效的证明材料。考虑该宅基地对双方生产生活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再者目前全区正在进行新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暂时维持原状等,被告的处理 村建设工作的开展,出台了驿政[2009]X号文即《关于村庄居民点及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完成区X镇体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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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争房屋经相关部门批准审核,应为合法建筑,属原、被告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 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队××号[地号为:原江镇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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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提供的户籍资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房地产估价报告、消费信贷对帐单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外人王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甲、王某、顾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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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是符合我国宅基地使用现状的,而且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但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 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07)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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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争议宅基地规划给了第三人田某丙,并且由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原村委会关于该宅基地规划的书面意见。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X村民组织,有权对宅基地使用情况 被告台前县X乡人民政府(2008)第X号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田某丙辩称,该争议宅基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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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并未明指造成发证程序违法的责任归属于谁,也未明指违反了法律的哪个条款之规定。2、原告家武集建(1993)字第X号土地证权属来源合法 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对事实认定如下: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1991年4月,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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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夫妇使用这一事实的认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人刘某丙名下已 理由,与平顶山市X镇X村出具证明证实该四间平房原被告居住后,村里已将该片宅基地规划给原被告居住使用的事实不相一致,故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某起诉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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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并申请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又因原告诉请两处争议的土地系农村宅基地,而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农民基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取得,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福利性,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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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地籍调查资料,同时第三人张某甲的西邻和南邻未到现场指界,“农村宅基地更换(补办)使用证申请表”中西邻和南邻填写错误,西邻高百旭及南邻吴贵锁未 核发x%第X号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撤销了嵩县人民政府为张某甲核发的嵩城宅地字(97)第X号宅基地使用证。 上诉人张某甲诉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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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遗产范围规定中除详细列举外,还有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范畴。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上诉人不具有取得该用益物权的资格和条件。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上诉人不是舞泉镇X村民,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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