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州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X路X号。 负责人龚某,该公司 ,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1.5万元,不予支持。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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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19354.40元。因桂x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安邦保险广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9503.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5220.81元给原告韦某丙; 二、驳回原告韦某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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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共计350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代扣,代扣后向被告返还。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 抵原告的损失,即10240.5元-3500元=6740.5元。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保险金6740.5元,同时还应支付被告郝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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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2)贵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此外,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某事故,保险公司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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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安邦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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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X年X月X日生,四川省广汉市X镇,身份证号码x。 被告安邦财产保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德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获取相应的赔偿。被告安邦财产保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作为川x轻型普通货车的保某人,应当在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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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尚会庆,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丁,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 ;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33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1200元,被告赵某丙承担100元,原告王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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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00元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本院酌定为3000元。关于三原告主张财产损失2000元,鉴于三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甲、李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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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 九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计3320元,原告负担320元,被告张某丙负担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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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垫支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安邦财产保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无视被上诉人与马荣明在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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