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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产权明晰,并且上诉人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上诉人在办理抵押权是是善意,应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之规定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X银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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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其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被上诉人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比照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设有抵押权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查封被告人财产及赃物处理 制度不当,按照我国物权法理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动产所有权取得。本案诉争标的物是被拆迁房屋,属不动产,依法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综上,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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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政明律通(北京)法律咨询事务所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根,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电红石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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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市房权第(略)号房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原、被告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2010年11月2日,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将位于人民 三人于2010年11月2日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效力予以确认。2、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手续,依法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原告诉请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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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之后,交付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也向黄某支付了相应房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 可见被告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刘某颁发房产证行为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乐某作为争议房屋抵押权人,与本案争议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认为被告向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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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其行为属重大过错,但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抵押权人),对此造成他人损失应由被告曹某某承担,故被告主张于法无据,应不予采纳。据此, 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被上诉人,其行为应当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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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第三人陈某某认为此两份书证针对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约定违法,经本院审查认为此两份书证约定是抵偿而非抵押。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 是抵偿而非抵押,故第三人提出原、被告所签协议及证明无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不动产善意取得成立条件之一是受让人已进行了房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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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愿意配合办理解抵押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不动产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地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唯一合法凭证。现诉争房屋明确登记在周某名下 按揭贷款,以消灭诉争房屋上抵押权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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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调解书之前,且调解书内容漏洞百出,显失公平,损害了善意取得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甲于 某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称其代替段某甲偿还连某某债务3000元,由此取得该房屋抵押权,被告段某乙对此不予认可。 四、庭审中被告段某甲称从未收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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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且因抵押合同签订时手续不完备,现上述七栋别墅已归善意第三人所有,故该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权利,对于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诉讼前已取得权属证书,其抵押依法有效。抵押合同、抵押清单及《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中均明确载明抵押物为招商花园X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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