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人张安禄,河南德高(略)事务所(略)。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职工 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某重大疾病保险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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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郏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心脏病、冠心病和心肌梗塞,出院后原告持票据向该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索赔,被告方保险公司则以原告2005年9月21日入住洛阳东方医院 4日入院,被确诊患者属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出院后被告方仍收取5140元的保费实属不当,故原告请求被告赔付8万元的保险金并退还2009年收取的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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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部分保险费。要求被告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x元。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原告有病后没有 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收费55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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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和附加险,主险是主合同,附加险是附合同,根据附加险约定,重大疾病保险赔付后,福如东海合同即行终止,同时,主保险合同等额减少,被告已赔付 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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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病情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原告诉某本院,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x元,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某费。 被告辩某 。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条款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三款(3)条款之规定。原告花费鉴定费700元。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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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太平洋人寿南阳支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余春花的死亡原因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心肌梗塞”的构成条件,且其提出理赔时未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关 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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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苏铭,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 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和附加小康之家岁岁登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单、保险条款、遂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抢救记录及病历、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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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2、原告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被告不应承担赔付保险金x元及红利1000元的责任。 被告沁阳营销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重大疾病保险金x元,给付保单红利347元。 二、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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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比,以两者之中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保准作为理赔依据,合同上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盖章, 》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梁某保险金x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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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在被告赔付给原告4万元保险金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泰康卓越 。 二、原告冯某某之妻张XX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B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终止履行。 三、原告冯某某之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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