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商标用于服饰用品等商品上,在市场上已共存多年,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两个商标的混淆。请求人民法院澄清事实,辨明责任,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 十五元(已交纳),由鳄鱼恤公司负担一万三千七百五十五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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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其开办饭店的牌匾、宣传单上使用“海底捞”和“海底海捞”字样,故意误导消费者,造成原告的合法授权行为无法正常进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此 收取x元,由原告四川省简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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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标识、标注管理规定”,请求对其进行查处。同日,被告将《受理消费者申某简易案件登记表》副本送达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某公司。2011年6 的部分进行了调解,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某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本案中,鉴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某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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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某费,赔偿损失10000元”。经调解,沛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中心出具申诉案件调解书,载明:“被诉方同意更换TD无线电话机,双倍返还多 费15.36元,合某66.75元,被告应当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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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魏民二初字X号民事调解书。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根据各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确定 签订调解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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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5、工商朝阳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6、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7、友谊商店支付的罚款凭证。8、国家检验中心、北京检验站鉴定费 向高德所支付了2000年全年的鉴定费1.703万元。 2007年6月8日,消费者单晓钊委托国家检验中心对所购手镯进行鉴定,国家检验中心出具鉴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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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成一定的“困扰”,很明显此“困扰”即为侵权,被上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请求:1、依法撤销(2002)顺法民初字第( 十分简单,不符合法律对证言的规定。对上诉人提供的报警记录和在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书都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内容,上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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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书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对该证据的认证 点,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中华餐饮名店”称号,在南宁市餐饮服务行业享有相当的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将莫某某经营的“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和上诉人滕某某使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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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书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对该证据的认证 点,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中华餐饮名店”称号,在南宁市餐饮服务行业享有相当的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将莫某某经营的“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和上诉人滕某某使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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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书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对该证据的认证 点,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中华餐饮名店”称号,在南宁市餐饮服务行业享有相当的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将莫某某经营的“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和上诉人滕某某使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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