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不同意承担律师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9日,房山支行与詹某某、腾鹏公司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期间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山支行与詹某某、腾鹏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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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上述事实,有房山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中国农业银行逾期核对清单1份、委托代理协议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山支行与杜某、腾鹏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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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上述事实,有房山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中国农业银行逾期核对清单1份、委托代理协议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山支行与张某某、腾鹏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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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上述事实,有房山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1份、借款借据1份、中国农业银行逾期核对清单1份、委托代理协议1份及当事人陈述 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同时,《个人贷款补充协议》亦一并解除。腾鹏公司上诉称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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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即“解除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与何某某、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3日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二、维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此款由何某某在履行上述第三、四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二审受理费4825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5325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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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大兴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名称变更通知、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中国农业银行超期清单等。 被告聂某某辩称:认可农行大兴支行 计收逾期利息,故农行大兴支行要求聂某某支付截至2010年3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x.3元、利息1721元、罚息5656.09元、复利259.06元,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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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1、判令林某某立即偿还农行大兴支行借款本金x.50元,及截至2010年3月20日的利息1132.30元、罚息3909. 支行提交的证据1、名称变更通知,证据2、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证据3、中国农业银行超期清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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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包括:原告已办妥贷款所需的抵押手续,或已落实担保;被告已办妥车辆保险及入户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交银行。事实上被告 、被告请求原告赔偿39万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中国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足额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车辆没有办理入户手续并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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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丽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以下简称房山支行)诉被告许某甲、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 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与被告许某甲、北京腾鹏经贸有限公司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二、被告许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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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房山区支行(以下简称房山支行)、原审被告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 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山支行与史某某、腾鹏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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