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东西相邻,原告居西、第三人居东。原告及第三人的宅基均于1990年审批,当时规划其宅基地的长宽尺度均为13米,面积均为0.25亩 嵩县人民政府9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审诉讼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嵩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冀新强 审判员裴文娟 二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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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9日证明材料;12、李勤修1990年8月10日证明材料;13、滑县X组织机构代码证;14、留古镇人民政府2007年6月20日证明;15、王某乙身份证 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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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宜阳县福利麻毡厂占地为非耕地,且只有约1.96亩,并未超过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征用耕地三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21日的用地申请表申请用地3.77亩,当时上诉人无权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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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实地长0.3米,而张某宅基地规划在1990年,时间在前,张某庆规划是1998年,时间在后,故应当认定临颍县人民政府为张某庆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年1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因此,张某据以主张某利的宅基证是无效证件,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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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1998)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人属答辩人所属梁园区村 颁发,属先发证后批准,程序严重违法,依法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原告于1990年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原告在争议土地上栽有杨树,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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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争议林地得到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过权属的有效证据。宜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宜政发(2007)X号处理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 》,该证并附图说明四至范围,其中包括318高程点的土地范围在内。1990年,肯单小组群众在红泥岭(现争议地)绿化造林,未发生争议。199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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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户陆某到争议地开荒种植龙眼,现争议地内尚保留有少量龙眼树。1990年武鸣县实施飞播造林,据当时飞播造林设计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现争议地“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由此,被告具有调处解决该争议山林权属纠纷的法定职权。土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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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纠纷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未果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所以,原告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对被告的证据予以认定 给第三人集体所有。此后,巷X组并无异议。1990年3月30日,原告对山塘坑山场申请大隆乡人民政府调处,大隆乡政府进行调解处理,经多次调解未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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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X号山林所有证,原审第三人的第174—X号山林所有证,均是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林地所有权的权属证书,两证对争执地存在重复发证,依据《湖南省林木、 内部协议,不能足以证明争议山场属上诉人所有。原审第三人楼下组提供的1990年12月21日《湖南省资兴市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如证据形式完备,争议双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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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为: (1)孔某杰的土地使用证存根(1990年1月5日)。 (2)太康县公证处(2007)太证民字第X号 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被告杨庙乡人民政府不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的对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统一管理的行政职权,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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