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玻璃公司)诉被告郑州裕华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玻璃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 1、我公司已于2004年7月停产,并已销毁了用于生产被控侵权玻璃的丝网、胶某,且模某不是侵权工具,因此原告要求我方停止生产、销售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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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1、我公司已于2004年7月停产,并已销毁了被控侵权玻璃的丝网、胶某,且模某不是侵权工具,因此原告要求我方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含公证费用及到西安市、合肥市调查取证往返的交通费用)5211元,这些费用均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证明支付公证费2800元、到外地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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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假冒LV商标人造革存货总计约5880米),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情节极为严重。有鉴于此,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不同意赔偿原告50万元人民币。被告销售的皮革面料是从别处购买,其在购买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被告不是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经营者,也没有销售购进的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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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济宁公司称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公司的产品,但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提取过程是经过公证证明的,济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 灯饰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被告济宁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97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法院不退回,由被告在给付上述判决第某项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济宁公司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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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浙江省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台州东方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不是东方公司单位的电话这一事实;且“东方牌”也不是本公司的商标,董某提供的侵权实物,并不是东方公司生产的,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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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图片发布在先特公司的产品宣传网站上,对此先特公司应当是明知的,同时先特公司庭审时称侵权图片所介绍的产品自己公司并无生产,更进一步确认了先特公司 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损失额度,由于二环公司因其实际损失及先特公司的获利不能确定,请求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本院依法酌情并考虑如下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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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资产公司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事实。至于贸易资产公司认为只有营利性使用他人作品才能构成侵权的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将营利性使用规定为侵权要件, 》的前言部分中,而不是主要内容部分,而且,涉案摄影作品只占很小的篇幅,所起的作用也只是点缀该页的文字内容,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相对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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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外观构成相近似,被告的涉案产品“一帆风顺”玻璃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了侵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2日向国家 被告想规避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未侵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生产、制造。其消费辩解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告于2005年3月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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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款抵押方式将270套散件卖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进行组装的,组装时不知是侵权产品,侵犯司迈特公司的专利权纯属无意。事实上我公司并无生产侵权产品 调查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被告麦德龙江干商场提出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麦德龙江干商场虽为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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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口服液上擅自使用近似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外包装和瓶贴,构成了对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三邦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买误购。原告进一步得知, 地域性,被告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是应外国客户的要求生产外销的,原告的商标未在销售地国家注册,被告的生产行为未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被告生产的“三晶”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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