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现场部分照片。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出示第五组证据、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报告(复印件),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已经及时告知被告并 对汤凤琴的损害,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被告出示第二组证据、机动车辆保险单、投保单、条款、批改申请、批单各一份,证明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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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 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京x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车辆维修单、维修发票,被告提供的机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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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 负责人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泽 ,但未在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中予以说明;对于被保险车辆赔偿高速路产损失x元,被告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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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投保人王英敏与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内乡支公司签订的包括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在保险期间 交付给投保人王英敏,上诉人也已经向投保人讲解了合同全部条款,该保险条款完全有效,投保人王英敏就车辆转卖的事实未向上诉人做批改,上诉人不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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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交的投保单、保险条款以及原、被告的陈某在卷,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 合同的约定,计算数额为(x元-500元)×(1-15%)=8075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数额为x×(1-15%)=x.20元;原告对车上人员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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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定,宁培新投保了华泰财险朝阳支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 ,一审法院对“合理期限”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转卖他人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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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亚华分公司与人保武川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x号 、亚华分公司的证明、酷车行中心的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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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馨佳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天地通运输有限公司 亚华分公司的证明、酷车行中心的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保险条款、车辆修理费发票、维修明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损失照片、(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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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武川支公司索取理赔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人保武川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人保武川支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冯某某 、亚华分公司的证明、酷车行中心的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接收身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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