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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予以准许;对原、被告房产,因其二层不具备居住条件,被告要求按层分割理由不能成立,对该房屋应东西分割,该 页) (2010)山民初字第X号 本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法律,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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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司法局詹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之间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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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为x元,实属错误。四、二审法院将房产判给李某某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一审中李某某只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40万元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长 二0一0年二月日 书记员张宏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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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给付卖房款人民币2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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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健康成长将非常有利。三、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一一答辩如下:1、关于房产:我们婚后2002年4月需要买房子。因原告家在农村,我们手里也没有钱 谁举证”之原则,原告既然起诉了,应就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自我们结婚至今,收入来源只有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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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介绍结婚后,生育有一男孩,有一定感情基础;但是双方自2007年因家庭琐事生气分居至今,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已超过一年未能合好,夫妻感情已完全 系家庭共有问题;故被告称房屋应归其一人所有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分割房产请求亦不宜与本案离婚诉讼合并审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辩称原告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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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8年4月21日,双方自愿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婚生女海某乙由王某某抚养;二、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双方婚后所欠债务21万元由王某某负责偿还;三、婚后房产分割:金水区X镇X村X号楼l单元X号、X号及八里庙村南5区X号楼X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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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券1,500元、存款40万均未提出证据。 一审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后财产及存款、债权因双方提不出证据,故按双方共同认可 财产予以分割。姜某某提出该房屋是其母亲赠与其姐姐产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张不能成立。但原判“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X宿舍X栋X号楼房单间(公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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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原、被告婚后并未购置房产;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被告同意离婚,并愿意抚养婚生女。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被告秦某某经人介绍 过户给秦某奎也没有支付某款。原告对被告陈述事实不予认可,认为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少分或不分法律责任。另外原告陈述并举证证明原告在婚前对该房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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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09年3月20日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 甲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8月21日结婚,2008年12月5日经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家庭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原告与三被告现有家庭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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