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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户平安,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及时付清货款,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关于李某某2006年l2月20日付款x元冲减2006年1月1日x元欠条问题,苏某某无异议,由此,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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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出具长葛市X村派出所李某某身份证明一份。被上诉人对该证据质证意见是: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该证明系由长葛市X村派出所出具,对 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04年1月6日3万元借款手续能否冲抵x元欠款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供2007年3月8日欠条上注明“以上所有欠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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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关系。 原审被告李某丙答辩意见:我是长葛市启浩废旧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出具手续是长葛市启浩废旧金属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进行个别业务算账结果,现仍有部分没有结算, 经审理认为,关于李某丙向李某选、陈纪周出具欠条行为,是否是代表上诉人启虹公司,该笔涉案债权是否系上诉人启虹公司债务问题。在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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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欠款数额,系2000年5月26日张付占所写。 被告张付占辩称,欠条属实,但欠条本金中已含利息,并要求独自承担该债务,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付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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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姚某某向冯某甲出具欠条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审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 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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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确认。(8)1998年8月28日监销人员赵XX出具欠条。当事人对该欠条证明目的不持异议,对此,应予确认。(9)1998年12月 元、销售提成款971.42元,共计x.07元。 (三)关于南阳金属材料总公司主张债权额如何偿还问题。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通达金属材料公司自2000年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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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承担。另外,根据法律,即便是存在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借与不借问题。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某、薛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 借款,因欠条是双方开玩笑时所写,故并不存在真实借款,且薛某处也有吕某某出具60万元欠条关于存款,薛某名下并无七、八十万元存款;关于X室房屋,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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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1、上诉人梁某甲对其所出具x元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其当庭辩称是合伙出资没有证据支持,明显不能成立。2、梁某 债务关系清楚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与处理并无不妥。关于2006年8月3日梁某焕x元债权转让给梁某乙问题,因:(1)事情起因系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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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该组证据欠条真实性无异议。针对原告提交五份货款欠条,被告予以认可。 原告提交五份证据,被告没有异议,能够证明原告向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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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7日李某乙给李某甲出具欠条。 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欠条,确系李某乙书写,被告对于欠条合法性有异议,并提供了相反证据, 不偿还,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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