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土地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3、原告 被告以原告占用被告土地为由干涉,干涉原告翻修房屋,原告张某某对本属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而误认为占用了被告土地,并与被告于2010年6月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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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0年5月与大歇乡高庙大队(村民委员会)协议,原告以3000.00元购买了该村企业的面房(打米厂),并于1987年6 自家承包地调换了秦某义等人的土地用来重新修建面房,原购买的面房宅基地复耕后的土地0.3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填入了原告土地承包证上。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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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面积是由村X组织按照该户口内人数进行分配,因此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上列明的人员为准。即本案中 的份额应为八分之五,超出50%。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农村X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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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郎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冀庄村村委会)、党某某、赵某丙、朗普,赵某戊、赵某 党某某开始耕种。1987年3月1日,郎某甲等8口人的农村户口转为市民户口。同年,南冀庄村委会因需批划宅基地,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就将市民户的土地收回。村委会将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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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乐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某屯村委会)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8日 并解除合同,责令被告限期清除地上附着物。被告以已交纳承包费和土地已经被批准为宅基地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庭审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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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审理查明,1994年12月10日,原告申请在其村X组河滩(临近公路)批得宅基地一间,面积32㎡,新县人民政府给原告吴某甲(风)颁发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 吴某甲没有提供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上有原、被告陈述、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份、建房凭证一份、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等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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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农村居民宅基用地许可证》。 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三人孙某丁所持有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确系社旗县X乡人民政府所颁发,下洼乡政府对该证不持异议,本案被告 上排。这在当地是众所周某的事实,周某甲作为该村X村民应当知道包括孙某丁在内的邻近村民均是按此原则办证的,其于2007年12月5日向社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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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实践中,村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有土地改革分配房屋、继承房屋遗产、合法审批建房、 等形式,由于继承、流转、分家、赠与等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农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2001年2月21日朱某氏立下公证遗嘱中载明的房屋系原告朱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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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诉所称法院支持非法侵权行为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争议宅基地上已拆除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应属民事确权诉讼解决的问题,在房屋已经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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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赣集用(2001)字第1-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诉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赣县中学要征收上诉人的宅基地, 乙系户主,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现上诉人陈某甲虽取得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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