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原、被告双方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2系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对事故责任所作出的认定 证3、4能够证明原告张某甲住院及用药情况,且能证明原告张某甲与病历中书写的“张淑莲”系同一人,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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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中谭某甲的年龄记录不一致,住院病历首页中主任医师、科主任、住院医师处的签名与书写病历的笔迹不一致,10月17日中没有住院用药记录,病历 科学的鉴定依据,考虑其受轻微伤害之实际,本院认定其住院期间需要1人提供一般护理,其护理费为142.29元(8656元/年÷365天×6天×1人次),原告谭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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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险赔偿范围。 无争议事实:1、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韩某某、马某某受伤,原、被告车辆损坏。2、豫x车辆的车主系 的建议休息时间为准,对被告人保修武支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证据3,护理人数和某间的书写与其它字迹不一致,是因陪护建议书是由住院医师和某主任分别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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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项损失共计x.5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受伤害是因在足球框上做不规范动作所致,该足球门框规格符合相关要求,校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 过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十七周岁有余,应当具备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在进行体育运动时,更应加倍注意,正确使用体育器械。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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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和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章,诊治是积极的,措施是正确的,是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不存在任何医护过失和主观过错,患者的死亡结果与诊治行为不存在 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贺某某答辩称,原判正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无误。另查明:(1)一五0医院自制的“治肝Ⅰ号”、“治肝Ⅱ号”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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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具体损失的意见为:医疗费由法院依据医疗费发票及相关病历原件核定,但应扣除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自费部分 和每月工资的书写笔迹与其他内容系不同笔迹,缺乏客观真实性,且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据此按目前公布的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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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系一级伤残,其端坐、行某、穿衣、洗漱、进食餐、大小便、书写等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完全护理依赖,因24小时均需人监护,故护理人员 的医疗费x.03元、血液补偿金3960元,肠内营养液1240元,有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的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从2010年7月29日入院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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