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限制问题,有关保险粉,由于托运人在托运时瞒报为氧化铁,从单据上找不出破绽,而货物又是托运人自行装箱和签封的,承运人无权开箱检查 集装箱,有2个集装箱下落不明。 (三)事故原因 1、厦门海事局的调查情况 厦门海事局作为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在事故发生后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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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传真,称载货船受损,建议江苏外企公司通知保险公司;10月22日,S公司向江苏外企公司转发了涉案货物承运人的传真,其中表明载货船已于10月14日 是否出具保险单,都应认为海上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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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称收到原告赔付的上述保险赔款金额,并将该保险货物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权益转让给原告。2月17日,被告日正会 通过背书转让取得该提单,即是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依据该提单与承运该批货物的承运人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日正会社和金色公司提出中石化公司不是本案提单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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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法赔付,合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被告对此无异议。 7、涉案货物承运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往来函电传真件共7份,证明涉案货损的事实及事故 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完好地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胜利公司作为胜利航运的签单代理人,与原告的被保险人之间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的被保险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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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01年8月3日,原告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号为(略),保险货物为75箱硝酸,被保险人为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原告保险的 与韩国法律原意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认某原告已经尽到1962年韩国商法查明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代位求偿权问题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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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金额为196,965.22美元。货损发生后,涉案货物保险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保险”)向丰田通商进行赔付,在取得权益转让书后 判决后,民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民生公司上诉称:货损并非发生在实际承运人责任期间,民生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对货损发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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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程序并未规定保险人在理赔时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货物承运人追偿,在双方对于货损程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货物承运人对于保险公司单方指定保险公估公司和检测机构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对于鉴定机构的选定必须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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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德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略)(HK)Ltd.,下称嘉德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广东人保)、广州市天衡检验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衡公司) 被告是本案货物承运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原告以被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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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为人民币160,263.89元,少于被上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248,452.14元,上诉人作为承运人承担货损责任应以《玻璃破损入库明细表》计算的损失为准。 的转移,因此,上诉人称上海耀皮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主张,不予采信。更何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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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收货人支付保险赔款4,114.01美元。 原审法院认为:卫青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涉案货物的提单,其与发货人嘉广天公司之间依据提单记载内容依法建立了海上货物 错误,仅依据一份经认定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认定货物短少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且认定货物短少的原因是由于发生盗窃行为,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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