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庄村X组与被告徐某甲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徐某甲承包其父亲宅基地西边的一块荒沟,面积计2分6厘。承包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 ,再签订承包合同。”上诉人徐某甲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的荒地属于农村土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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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此房屋的诉请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任一家庭共同成员名下,其他成员均有对该 某X号X层房屋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错误,该房屋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为上诉人的前妻杨小美,该房屋是在拆除原属上诉人、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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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干部调解,原告赵某乙随其生活,按农村规矩老人随谁生活,补偿款由谁领取,故不同意退还土地补偿款及退还宅基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李某某系 .57元。 二、限被告赵某乙、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侵占的二原告宅基地。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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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第三人颁证合法有据。原告李某甲诉称邵梅英居住之前是他的宅基地,也就是说解放前是他家的,这种说法实在荒唐。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第三 宁桥村。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3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规定,原告李某甲祖籍虽是鲁台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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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向镇房管部门申报建房“许可”,后经批准使用170平方米,而被告不在原批准宅基地盖房,却在原告责任田上建筑平房,致使良田毁于一旦。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管理 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我国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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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当时购买了该牛栏屋。况且该土地属农业用地,不属于村民宅基地和自留地,在该牛栏屋倒塌后,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属集体经济组织,原告 不能成立。六、被上诉人所作错误确权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是1982年以后颁布的,不适用本案的确权,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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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相关政策,作为城镇居民的被告周某丙本不应再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关于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这一问题最早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 的通知》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另外,关于一户一宅原则,是规范农村村民的买卖行为的,即使被告周某丙违背了该原则,也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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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将户口迁入上诉人车某组,其在原籍已无宅基地和责任田。此后,被上诉人四户耕种车某组部分村民多余的责任田(未与车某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至其耕种的 车某组交纳上缴款、农业税、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履行了与车某组村民同等的义务。 本院认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原属车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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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忠Ⅹ,经ⅩⅩ区X村民委员会证实,张忠Ⅹ与张ⅩⅩ为同一人,即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张ⅩⅩ。 于ⅩⅩ腾退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宅基地房屋,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的特定权利,被告王ⅩⅩ、被告于ⅩⅩ系城市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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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宅基地不重合、不交叉,原告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相关权利也应有村X村民个人的原告不享有该权利。李某军的土地使用证被撤销的理由是办证时只有村X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因此政府也不应承担撤证后的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李某辩称:李某军的房子盖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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