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详细说明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金的赔付责任。曹某甲成《个人保险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栏上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等的字体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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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的范围作了明确说明,尽到了告知义务,鉴定机构已认定伤者易子林有8865元医疗费不属医保范畴,故不应由保险公司对这部分不符合医疗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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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故本案中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应归于无效。 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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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不产生效力。”,联合财保榆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又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晓炯 审份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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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限额和免赔事项的特别约定不构成法律效力,理由是华安保险公司没有依照《保险法》第18条规定履行明确说明履行义务。三、何立建应属保险 。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二某案件受理费9400元,合计x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x元,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南召分公司负担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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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上述免责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又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天成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保险条款上签章认可,故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7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利国 审判员蒋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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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X街交通警察三大队八楼。 负责人赵 的上述免责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又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天成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保险条款上签章认可,故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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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X街交通警察三大队八楼。 负责人 的上述免责任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又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天成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保险条款上签章认可,故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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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X街交通警察三大队八楼。 负责人赵 的上述免责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又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天成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保险条款上签章认可,故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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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作为保险人履行了询问、说明义务的依据,则必然得出“所有保险公司在每一份保险合同中都完整地履行了明确说明和询问的义务”的结论,保险法第十七 ,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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