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春天桥底穿过,当要转入至道路时,遇原告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 交通警察支队秀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兰某驾驶机动车在转至道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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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占道行驶,未注意前方来车所致。答辩人骑摩托车速并不快,原告与答辩人相撞后慢慢倒地,肘部着地受伤,被告并未摔倒,故原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驾车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某驾驶自行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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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向南行驶至鹰兴轴承有限公司南墙外路口处右转时,与王XX驾驶的世纪鸟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王XX死亡的后果,以及被告人李某在 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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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向南行驶至绿科路口时,适遇原告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此实施左转,被告车头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事故 车辆的机动车强制险,理应在约定限额内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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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从用人单位下班回家,8时07分左右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甬梁线3KM+953M处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隆某身体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人 之伤,经浙江省宁波市第六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10年1月4日第三人以下班回家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为由,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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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大南门方向往铁桥方向行驶至泸州街X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侧面相撞,造成原告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X区 所得税完税证明、房地产权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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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向东行驶至沪南公路、观海路处时向南右转,适逢原告丁XX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驶至,两车相撞损坏,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XX负 停车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丁XX户籍资料、交强险保单等经质证核对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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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祥凝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凝浜路X路口左转,适遇第一被告驾驶轿车沿酒龙路由东向北右转至上述地点,两车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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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祥凝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凝浜路X路口左转,适遇第一被告驾驶轿车沿酒龙路由东向北右转至上述地点,两车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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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行驶至驻新公路水屯巡逻中队西100米处左转时,与被告张某乙驾驶豫x号轿车由东向西直行相撞,造成谷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对该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对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意见为:谷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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