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天星公司无力续建,两楼于1995年7月停工。 由于无合法建房手续,无法转让他人,造成有关当事方起诉三亚天星公司,要求赔偿。从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未完善手续是当时的政策所致的原因;⑥被告人姜某某的陈述,所在公司在三亚开发房地产项目是经请示同意才划拨的建房款和动工修建的,不是个人行为,未完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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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股权于1993年付给中农信公司人民币3290万元款项,参照当地一般房地产项目同期投资回报,由中农信公司负责偿还豪耀公司;具体金额待双方商定后,另行结帐。豪 利润,共同向国土部门办理合作建房批准手续,并按约定比例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故双方所签合同应属合作建房合同。原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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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亩国有划拨地以每亩80万元转让给经济发展公司开发建设东湖副食品市场大楼,用于弥补东湖公司第一期东湖商业城项目的资金不足。1996年11月10日 开发总公司(1998年3月3日经批准更名为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一份《代建、代售“东湖副食品市场大楼”项目协议书》,约定:一、代理范围:根据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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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鞍公司使用的土地补偿费300万元转给福鼎化建站,作为福鼎化建站在华鞍花园项目中的投资。并同意福鼎化建站继续占用土地转让费三年,占用期间福鼎化建站 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福鼎化建站占用福州绳缆厂土地转让补偿费300万元未还,也应承担逾期未还的利息。帝登房地产公司、帝登经济公司对《资金占用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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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认福建美亚企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美亚公司 X%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铁16局和美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转让管理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由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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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2-1、《合资建房协议》。证明2001年12月29日双方为规避房地产转让的契税,签署上述协议。被告方法定代表人伍某某在协议中说明'此协议作为办理 在第三项内容括号加注了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方式。两者只约定友谊广场项目建设资金由被告单方投入,不具有'合资'性质。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均未约定,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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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函、说某、答辩状、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重整计划草案、致富亿公司管理人的回函,拟证明被某所选房屋经过了债权申报,且第三人不是合同转让的债务人,第三人是受 原因由建雍公司接盘后,修建于荣昌县昌州大道中段荣双路口旁的“西城旺角”项目B栋X-X号房屋一套。2010年9月13日建雍公司出具了交款人为彭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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