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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条件不符合法定理由,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好,没有根本性利害冲突,被告不同意离婚。 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东圣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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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本院予以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且直接证明了本案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儿子抚养权 名存实亡。因此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所争执婚生儿子吴某迪抚养权问题,因被告现已被关押于监狱,显然没有能力和条件承担抚养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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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婚姻现状看,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两个小孩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因男孩李某军未满两周岁,依法由原告 审判长林章勇 代理审判员郑析军 人民陪审员尹显银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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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毛某乙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八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应当依法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毛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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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被告旷某某辩称,1、同意离婚;2、同意婚生子旷某易由原告抚养,但因经济条件不好,只能支付每月500元生活费;夫妻共同财产1万元依法分割; 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易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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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分家,当时口头约定:堂屋4间瓦房中西头2间原、被告2人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农机具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共有,共同使用,院内树木归原告父母所有。张××、 ,和好无望,双方生气分居至本案终结时已届满二年,应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已成就,因此,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分居时,对其婚生子女已选择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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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生育二个小孩。由于被告生在福中不知福,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和理想,家庭环境处于非常落后。2002年被告不遵纪守法在外行窃,被刑事拘留半年 ,三年未归,夫妻分居时间较长,已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婚生小孩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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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予以确认,被告李某甲无权就原告投入x元作出认可;而且该条款是附条件法律行为,原告应当提供欠款证明,如果没有出具,并不认为被告李某甲对事实认可;对 型行车证1份,证明其为该车所有人,原被告离婚协议第三条处分了其财产; 4、财务账册6页,证明原告张某某没有投资; 5、证人司××出庭作证,证明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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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文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某,又名邹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尚不满两年,没有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只要被告增加对原告信任,并改掉打人行为,关心原告及小孩邹某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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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由原告抚养成年。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融洽,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 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某凯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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