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李某银、潘某磊、潘某成 ,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交通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潘某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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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李某银、潘某磊、潘某成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交通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被告潘某丁的交通行为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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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李某银、潘某磊、潘某乙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交通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被告潘某丁的交通行为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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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李某银、潘某磊、潘某成、 ,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交通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被告潘某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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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临公交认字(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用以证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 4、临澧县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复印件、《出院诊断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徐XX受伤后,当即被送往临澧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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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3、临澧县中医院《住院病历》1套及 损伤规范安全某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鉴于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刘xx受伤后被送往临澧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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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不服交警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而申请复核。 被告华安财险广西分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答辩人只 双实线的路段禁止掉头,故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亦起到一定的作用。原告称当时只是想掉头,但从其事故后车头停放的位置判断,其已实施某头。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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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对其陈某庚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某、责任分担。2、户口本、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家庭 现某事故照片、当事人陈某庚等充分的证据证实。该认定符合某观实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责任人对本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原因力比较,由董某锋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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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对其陈某丁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某、责任分担。2、户口本、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家庭 现某事故照片、当事人陈某丁等充分的证据证实。该认定符合某观实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责任人对本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原因力比较,由董某锋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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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州大队以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某甲受伤后先后在甘州区乌江中心卫生院、张掖市人民 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王某甲受钝性外力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致成寰枢关节轴线关系紊乱,寰椎似向前移位,寰枢关节半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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