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西北灰界成一直线,向南至孙某甲南屋西山墙南墙角成一直线确定。该决定作出后,宋村X村委会又于2009年8月27日向宋村乡政府出具证明 边界争议问题,认定事实不准确,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发生在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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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 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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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规定,当事人若主张自己对某处林地享有使用权进而要求对方当事人 的,应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林地使用权证书为依据。但原告持有的以个人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与现行法律不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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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向第三人刘某学颁发了内政土宅字(2006)第X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确定第三人在内乡县X镇X组具有面积为166平方米的土地 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二、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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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确权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审查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权属的 错误。本案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是有关处理相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被告在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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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于1996年10月25日经开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汴国用(地籍)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了该用地使用权归属郑煤集团。因此,被告无权在使用权 土地。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不履行土地确权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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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农田基本建设、农民集体兴办企事业等原因,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按最后一次调整的权属界线确定土地所有权。本案中,虽然第三人在修建砖厂及蓄水池 2、巩义市人民政府改变村委的请求事项,将村委请求的“将砖厂和废蓄水池的管理使用权判给我村集体所有”改成了“要求确认砖厂和蓄水池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滥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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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定边划界,确认李某某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注明的住宅用地尺寸的起止点后,才能确定李某某对訾某某是否构成土地使用权的侵权。在一审诉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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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本身无法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杨某某的 的是一确认之诉,但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可由农民集体组织依法确定给农村农民使用,因此,上诉人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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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本身无法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杨某某的 的是一确认之诉,但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可由农民集体组织依法确定给农村农民使用,因此,上诉人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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