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的损失不能依据两份判决书来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合同不真实。本院认为,从商丘交运集团提供的证明可以看出,两处名称不一致是因为公司名称变更所致,是同一单位,可以认定挂靠合同真实存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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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许某和恒安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均发现双方所签订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现金价值表有误,与该险种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不一致,经恒安保险 价值表”为中国保监会依法备案的现金价值表,该备案的现金价值表连同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及其他事项经过了中国保监会的审核、批准并依法备案,备案后的现金价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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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5元。符合《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险种约定的条款,保险金额x元。不符合《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和《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09年9月1日投保《学生、幼儿安康定额保险》与人保桂平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单》,是合法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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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不计免赔率。并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 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原告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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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服务部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各1份,拟证明三责险下人身伤亡医疗费的赔偿 异议并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同时,本院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一致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 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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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显示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应当与保险单中显示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说明原告以及其他被告不能证明事故车辆在本被告处投保的事实。二、 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如果本案存在投保险种条款所约定的免责情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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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强制性规定,并符合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第三人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故上诉人作为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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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均不显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魏某否认见过此《家庭自用 法律关系明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9年3月20日法定登记车主魏某与宋某签订转让协议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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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有 的,保某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某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该条款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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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也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 责条款的内容提请被告张某戊注意及进行明确解释,因此,平保昌吉公司不能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而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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