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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2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辰溪 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丁、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重伤,二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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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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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 陈某某与被害人王XX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王XX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王XX自愿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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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X镇X村园美后X号,暂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死亡,原审被告人余某某、黄某丙故意伤害轻伤事实清楚,据以定案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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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甲辩称:我没有殴打杨某某,杨某 案发现场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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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1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 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彬 人民陪审员刘某云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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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顿 ,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顿XX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含已赔付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顿XX及其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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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 质证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因家务琐事故意殴打其妻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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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乙、屈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五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多 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陈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屈某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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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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