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廖某甲在二审中提出的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且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处理结果无关,本院不作审理。三桥村X组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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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作出“X号决定”将双方争议的水田使用权确定归第三人黄某无事实根据。原告认为双方争议的0.17亩水田的承包经营权属原告取得。理由如下:①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原告以其家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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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 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规定。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某。综上所述,陈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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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的现状,立足于兼顾双方利益,方便双方生活,将本案争议土地确定为集体土地。武某某与武某池均可作为伙路通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武 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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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一栏只填写了土地名称为马路沿,土地面积13亩。被告在该1.6亩争议地上全部栽种了杨树。 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 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将位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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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本案应有李某营参加诉讼,且自己现耕种的面积与李某营分得的责任田面积完全一致,自己按照界石确定的面积耕种不存在侵占原告责任田,而原告冯某某对 责任田边界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本案被告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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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 ,刘XX并没有下灰眼,他确定边界的行为并未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内黄县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内黄县X乡人民政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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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号文决定收回X号文是知错纠错的行为,应予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据此,X号 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且在争议土权属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南罗镇政府对该地进行处分,显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应确认南府字[2002]X号《决定》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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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集体所有;路以东以东西地埂为界,地埂以北属东组集体所有,地埂以南暂不确定土地所有权。元宝山以分水为界,分水以东属东组集体所有分水以西属西 。 本院认为,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法律赋予被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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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其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填写了该块土地。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 。 本院认为:上诉人逯某甲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所争议的土地系未依法进行登记的河坡地,虽有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但上诉人称其南边界不清,且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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