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本院以(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查证:原告王某某婚前财产棉被6条、苏杰牌电动车一辆(已损坏 房子一套、双人床一张、4开门挂衣柜一个、棉被4条归被告史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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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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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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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之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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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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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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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夫妻关系。 2、(2007)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实2007年10月9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 不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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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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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证据:1、(2003)新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 离婚诉讼。审理中,经调解,原、被告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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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案件系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准予或 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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