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較為公允。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蔡玉嬌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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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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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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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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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依上揭條文所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淑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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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請求離婚之訴,依上揭條文所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用1500元,合計4500元,由 被告負某。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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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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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之。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蔡玉嬌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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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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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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