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包括被害人郑某卿)。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 规定,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无故挑起事端,殴斗中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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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所留。法医学鉴定书记录被害人身某损伤的情况。结论证实,被害人庞火星是被他人持刀具类锐器砍伤右胸腹部肺脏肝脏破裂并发开放性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致死。 6 人民币145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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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 南新农场23队持一把长柄砍荒刀砍中被害人高某某左颞部,致高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高某某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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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刁某己犯故意伤害罪暨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陈某某诉 票据、交通票据等证据在案,并经开庭质证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刁某己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应予依法赔偿,被告人刁某己和刁某庚共同致伤被害人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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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医药费人民币6923.21元、交通费人民币722元。此外,还应赔偿死亡补偿费人民币(略)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高某某证实, ,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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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颜某甲犯故意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涓 附相关法律条文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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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 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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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因家庭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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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 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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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使用小刀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腹部及右侧胸腹部刺伤。后被害人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1年11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时查明 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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