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原告钟某。2009年3月,双方因房价产生争执。2009年12月21日,因被告骆文凯申报土地使用权证遗失, 交房、付款义务,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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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某村X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李某乙,某县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X号”和1994年某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昌集建(94 某乙提交的(2009)昌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信》、《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某城关乡社员盖房申请表》、盖房批示、《北京市居民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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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上述黄某、谢某的房屋用地系宅基地,属于其所在的集体所有。黄某、谢某出让的虽是住房,但根据“地 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刘某并非湘乡X村民,且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无法变更登记至刘某的名下。因此,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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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南北出路。有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地籍档案在卷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研究 (49)号关于马某丁与马某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属土地争议,依法应由被告处理,被告未超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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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的土地颁发了郸集用(2005)第10—20/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刘某某之子刘某华,东至法庭、西至路、南至法庭、北至 ,郸城县国土资源局为郸城县人民法院宁平法庭颁发了郸国用(2007)第10一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至镇政府、西至刘某某(1.85米、6.85米)/路(8.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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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与王某丙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均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发生争议源于两家宅基地实际东西总长度小于集体 确定双方宅基地的分界线,必然导致两家宅基地有重合部分,本案实质上是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边界线存在纠纷,王某甲起诉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裁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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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1日给第三人冯某乙颁发了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将位于安阳县X乡冯某,用地面积352.5平方米,东至冯某堂,西至任光印, 用地清查登记表虽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用地清查登记表不是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效凭证,故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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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x号异议登记证明书也证明被上诉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栏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及手印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效。根据《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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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所持的武集建(2002)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属于合法有效证件,不能作为确认被上诉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使用,从该证的填发时间看, 上诉人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张某丙对该焦点认为,双方诉争的宅基地是集体的,村委调整给被上诉人使用,有村两委会调整意见,镇政府同意,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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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2日颁发的郸集用(2009)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权人:张某某。座落:汲冢镇X村西街。地号: 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三、被告颁证行为认定事实错误。张某某的原土地使用证撤销以后,应由政府确权,权属审核清楚后才能颁证。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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