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一致同意于2010年7月26日起终止联营关系,原联营企业米萝咖啡湘乡店内固定资产及经营权归被告贺某某所有。 二、被告(反诉原告)贺 5820,财产保全费4440元,合计人民币x元,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米萝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贺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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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东证内字第X号及(2009)东证内字第 的行为。 二、被告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米萝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沙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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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米萝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阳利、张晓梅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阳利赔偿 年5月31日止。被告王阳利同意继续委托原告管理与经营;长沙市天心区米萝有金咖啡店应确保使用原告的物料实行统一的模式经营。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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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芙民初字X号 原告东莞市某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许某。 被告欧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某某门店前,原告向被告偿付x元股权转让款。门店交付后更换“山堤咖啡”店招牌后的十天内,原告向被告偿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x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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