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第三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偿债协议,与本案无关。 证据4、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户主王某,住址南汇县X村X队)、动迁户定房单及上海市征用 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二被告在承包第一被告及第三人期间仍是上海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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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以证明其主张:(1)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审核表、宅基地使用证及其附图、面积计算表,1994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建房用地执照,1995 争的XX号房屋已被动迁实施单位拆除,XX号房屋尚没有动迁。本院通过上海某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浦东某某(控股)公司(拆迁人)与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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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新建了洋房2间占地70平方米、灶间2间占地16平方米。于1994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沈XX,该证还载明同意扩建后楼X平方米、 。 2003年4月19日,被告沈XX就上海市XX区XX村X号房屋与上海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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