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联化总厂)、四平市鑫平洗涤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前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9日作出(1998)吉 所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支出,且主要是因调查被上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所产生,故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该费用的主要部分。被上诉人鑫平公司认为该费用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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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号、产品名称、产品说明、示意图、净含量均使用白色文字,装潢中各部分的排列布局基本相同。 二、结构胶,标号分别为:“319”、“324”、“326”等。 代号,但原告要主张被告使用这些代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证明这些代号已成为原告与相应产品的其它生产者之间的区别标识,相应购买者只要看到相关产品上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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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产品上,且惊人的相似,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和制造带有与原告的啤酒瓶贴极为近似的 的瓶贴不相近似,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原告没有提供消费者对此产生误认或混淆的证据。三、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的上述两个瓶贴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损失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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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问题》(1995年7月6日发)作了明确界定:1、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商品的名称、包装 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一审法院混淆了纯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的区别。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不能使用“兰陵”二字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予以使用,恰恰支持了两被上诉人非法垄断“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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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许可,擅自使用“84”消毒液作为其产品名称,足以造成与地坛医院产品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民事责任。地坛医院指控爱特福化工公司将 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本案诉争的“84”消毒液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能为一家所独占使用。原审判决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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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为“lg电子”,此时如同在互联网域名的使用上一样,在读出“lg电子”的时候一般公众也不会区别“LG”与“lg”大小写之间的区别,相反却能从“lg电子”联想 被认定为侵犯原告方商标专用权,而商标侵权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原告方提出的其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再予以重复评述。 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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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熊猫图案和花与棱形组合图案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品装潢的显著特征,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条件。 知名商品 竞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争议装潢的权利属于福州铅笔厂以及轻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成立。 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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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对于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转让或受让等行为,如果适用其他条款不能予以撤销,就明显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规定 其在先与金陵公司、双手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亦不能证明其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且争议商标与“x”具有一定的区别。综上,争议商标并非系对金陵公司、双手公司“x”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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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老诚一锅”店面招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张某某合法、合理使用自身招牌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方的不正当竞争。3、2008年11月 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于原告有关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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