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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抚养,没有财产争议。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伟在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厂打工时相识,半年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8月份双方在陕西咸阳市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06年3月原告将本人户口迁移到固始县。2006年农历4月生育一男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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