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83年3月20日,其父闫某彦主持分家,将原宅基地分为前、后两个自然院,新旧房 面积137.1平方米,建筑占地74平方米。1994年1月2日,原、被告及相关弟兄达成协议书,约定“从即日起各人均不得再提旧事,父亲所留遗产均为闫某聚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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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以80万元转让给白某的万鸿公司;马某所写的收到万鸿公司股份转让80万元的收据。 分家清算协议书,内容为马某与柏华卿散伙清算协议。 调解协议 年春,李××找到付某提到拆除广告牌的事,付某就联系一部分人去拆广告牌,不知怎么回事,双方产生了冲突,有人受伤,李××让公司拿出5000元钱送到医院。 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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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那马社区有数百间房屋,几个社区干部怎么知道每个房屋是如何投资建起来的。苏某廷、苏某平作为苏某庚的同村兄弟亲戚所作的证明是歪曲事实的证言,国有土地 共有关系;5、苏某庚未在《民事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且协议未履行;6、邕宁县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款收据,苏某己上面还写有“金成”两个字,不能证明交款房屋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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