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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被告均再婚。其中,原告又生育一女孩,被告无生育。庭审中,原告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 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因为被上诉人的妻子不生育为由就无条件给他。即使变更抚养权,我只是想给孩子多一份爱和正确的教育方式,没想过剥夺被上诉人夫妻对孩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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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说我“工作、生活等客观条件并未发生太大变化”,这不是故意歪曲事实正是出于变更抚养权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这种考虑,我才起诉到一审法院的。而一审法院在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另行起诉。”此《若干规定》及《婚姻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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