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拓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予教育、感化和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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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刘某丙不应以情节严重量刑,因为认定刘某丙冒用警察的名义敲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三被告人均否认冒用警察名义 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与相关司法解释不符,不能成立。三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互相配合,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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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不存在;其没有打人,没有人冒充警察;其行为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被告人曹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 争议,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如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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