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199.5元,误工费240元,交通费20元,伙食费30元,被告的诬陷给原告吴某乙造成了极端的精神痛苦,应赔偿精神抚慰金300元。共计909.5元。 异议,当时在调解时陈××都没有提到笔录中的问题,他在做笔录中才提到这些问题。证人吴××作的是伪证,原告吴某甲没有一下子抓住被告的衣领。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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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作为认定各方投入的依据;2投资明细表上张某的签字是真实的;3我没有做伪证,我的证据是真实的,审计部门不采纳也不正确;4诉讼费、审计费不应由 公司的实,管理混乱,各自为政,导致了公司被迫停业,名存实亡,对此联营后果各方均有责任,各方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关于史某要求对方承担未投资的违约责任,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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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乙也多次到学校及教育局散布谣言,进行诬陷,毁坏我的名誉、损害了我的形象,使我遭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舆论压力,无法集中精力工作,致使 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中判中长李皋彬 审中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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