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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工资结算证据是正确的。请求法院维持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杨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应在总补偿款中剔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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