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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涪陵区翔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仍继续在武隆县某某医某从事清洁工工作。2010年6月7日,杨某向武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超时 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杨某提供的岗位职责等证据,已证明其工作时间应呈连续状态;某某物管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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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涪陵区翔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仍继续在武隆县某某医某从事清洁工工作。2010年6月7日,吴某申请武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超时未 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吴某提供的岗位职责等证据,已证明其工作时间应呈连续状态;某某物管公司未举证证明吴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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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翔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仍继续在武隆县人民医院从事清洁工工作。2010年6月7日,吴某申请武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 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上岗证,保洁员的岗位职责清洁工工作职责,护工职责,劳动合同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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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8年5月,原告到被告武隆县人民医院从事清洁工工作,由武隆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劳动派遣单位每月代发工资500元及养老保险 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提供的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了原告的工作时间应呈连续状态,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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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系孟州市会昌保洁服务中心职工,月工资460元。被告赵某丙系被告城管局临时清洁工,主管被告城管局在孟州二院附近设立的垃圾中转站垃圾的运送及公厕清理 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本院认为: 被告城管局对垃圾中转站负管理职责,因中转站的设施出现故障,原告临时救急在义务帮工中受到伤害被告城管局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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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会昌保洁服务中心职工,月工资460元。被告赵某丙系被告孟州市城市管理局临时清洁工,主管被告孟州市城市管理局在孟州二院附近设立的垃圾中转站垃圾的运送及 该承包协议未明确风险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孟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垃圾中转站的管理职责。被告赵某丙和被告孟州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承包协议的内容虽显示是承包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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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证明王某某存在加班的事实。爱森思公司辩解,照片反映了王某某从事公司的清洁岗位工作,无法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视听资料也无法证明王某某有 工作外,还要替爱森思公司喂养动物、洗车,并焚烧垃圾,王某某的工作量超过清洁工的工作量,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某存在加班的事实。王某某在爱森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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