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付2007年8月30日之后的剧本统筹工作报酬x元及延付利息、纠正电视剧的署名并承担合理诉讼支出x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2007年7月2日, 署名权和文学统筹的署名权。 依据栖霞市文化局与水柔风公司签订的《电视剧赞助拍摄协议》以及双方于2007年6月25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栖霞市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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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但辰美公司应尊重播出带中所有剧作人员名单;并保障《吾》剧赞助企业经济利益,对吴铭德的经济利益给予保障。宣传该剧时不得提及剧作中心或 制作中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6260元,其余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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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但辰美公司应尊重播出带中所有剧作人员名单;并保障《吾》剧赞助企业经济利益,对吴铭德的经济利益给予保障。宣传该剧时不得提及剧作中心或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6260元,其余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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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但辰美公司应尊重播出带中所有剧作人员名单;并保障《吾》剧赞助企业经济利益,对吴铭德的经济利益给予保障。宣传该剧时不得提及剧作中心或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6260元,其余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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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高华,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简称剧作中心)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 。但辰美公司应尊重播出带中所有剧作人员名单;并保障《吾》剧赞助企业经济利益,对吴铭德的经济利益给予保障。宣传该剧时不得提及剧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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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高华,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 。但辰美公司应尊重播出带中所有剧作人员名单;并保障《吾》剧赞助企业经济利益,对吴铭德的经济利益给予保障。宣传该剧时不得提及剧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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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 。但辰美公司应尊重播出带中所有剧作人员名单;并保障《吾》剧赞助企业经济利益,对吴铭德的经济利益给予保障。宣传该剧时不得提及剧作中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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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 。但辰美公司应尊重播出带中所有剧作人员名单;并保障《吾》剧赞助企业经济利益,对吴铭德的经济利益给予保障。宣传该剧时不得提及剧作中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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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第一财经跟踪监测报告;11、杭州奥普公司与北京翰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剧赞助合约;12、《质量天地》广告;13、2002年12月28日,杭州 各地报刊、杂志、公交车体上对“奥普”文字商标做广告宣传,并采用网络宣传、赞助影视剧制作、展览促销等多种形式,对“米”字“奥普”文字商标进行不断地广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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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宣传形式包括电视、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电视剧赞助以及其他各种广告宣传手段,广告投放覆盖了整个中国区域,广告投放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被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多家新闻媒体多次进行报道。公司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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