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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原、被告一家三口搬回黔江居住,并将户口一同迁回。2001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留在家里带小孩,被告走对原告母子俩的生活不闻不问,迫于经济压力,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费12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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