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被诉处理决定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持有的淮集建x%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已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撤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土地证合法有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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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养鸡场,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我国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性质。被告醴陵 按自拆自建补偿标准计算价值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醴陵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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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和1992年《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来处理此案,显然 2006)第X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认郭某甲组集体所有,使用权归许某。郭某甲不服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驻马某市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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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陆川县X街建委员会签订了现乌石镇X路X号建房用地“合同书”,并交纳了土地使用费用,取得了该X号建房用地182平方米的使用权。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何 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何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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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请求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宁明县 2008年11月18日作出的宁政裁决字[2008]X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其罗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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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应予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理由:一、被告认定原告明知买卖的房屋没有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进行交易是错误的。二、被告认定奎文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把关不严、 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潍坊市房产管理局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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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盖有“平南县X区三所学校大通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印章,但未签有意见,县土地管理局意见栏签署“工会开发区属县建设局统一开发的住宅,经县有关领导决定,安排该户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某权益,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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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x元,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被告某某市 基土某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的决定》。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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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得木器社的四间房屋和某基地”的事实、原阳县人民政府认定“争议地为国有土地”的事实及原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将争议地北段1013.91平方米全部确权给韦某使用与原阳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新乡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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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说明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原告 ,应予维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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