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工程施工实际长度为17.1公里。工程已于2008年1月16日结算,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从结算之日支付利息。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不公。2、本案是 谁支付;二、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三、一审诉讼费分担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彭某甲挂靠永丰公司,以永丰公司名义与棣棠乡政府签订《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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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某甲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六建公司拖欠其2003年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是多少数额,也无法证实其加班的事实。但六建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按包工头与班组计算 甲工资及加班费,但之后却拒不支付加班费用及其他合法款项。2003年11月3日,六建公司承认拖欠吴某甲工资1458元,除去吴某甲三月份借支的150元,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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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⒂在本县东壤口信用社查询复印的2007年1月18日交易明细,⒃从宋某某处复印的个人工资存折,⒄在本县东壤口信用社查询复印“高某乙”x-001- 并通过州级终验。被告人潘某某在该工程施工结束后与其运土司机李某某结算运费的工程量为x立方米,被告人潘某某虚报工程量x立方米,折算工程款x.89元。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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