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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综上,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情况,培训不成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且被告已经全额退还了收取的费用,故不同意再赔偿。考虑到 。之后,原告到其他驾校学习驾驶员,因补拍照片,花费了30元。2009年8月、12月,原告先后到浦东新区消费者协会及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投诉被告,未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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