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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秦某乙犯聚众斗殴罪罪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姚某某、秦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到纠集、组织和积极参与的作用,均主犯。秦某乙在 ,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姚某某致死害被害人袁三×死亡的直接凶手,但其作为纠集、组织者,应对全部犯罪负责,故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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