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贯彻处分行为乃至法律行为理论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逻辑演绎,同时也注重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之保护,其科学性、合理性不容置疑。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我国 了代价的第二受让人得到了针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3)付出代价的第二受让人善意地与债务人达成了变更债的合同;(4)付出代价的第二受让人未得到通知,并事实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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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承诺 此处的承诺不同于合同订立制度中的承诺,而是指债务人对债权让与的事实知晓的表示行为。(注:日本民法中将承诺分为承诺(一般承诺或称不要 特殊性而只应作为该原则的一个例外处理(见[日]潮见佳男著前揭《债权总论Ⅱ》,第559-560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2条关于债务人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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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法是增设预告登记制度(Vermerkung),(注:参见德民第883条以下。)以保全债权受让人对于随同移转的抵押权所享有之利益。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 分开来,不必拴在一起。 再看第二个问题。如所周知,债权让与通知(Anzeige),在性质上为观念通知。而履行之催告(Mahnung),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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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并预付之。”这两条所规定者,德国学者称之为旧债权人对新债权人行使债权,有为特定辅助的义务,换言之,新债权人有辅助请求权(Hilfsansprüche)。民律 .)对此,我们有不同观点。诚然,比起《民法通则》第91条的债权让与之“同意主义”,目前合同法上的“通知主义”具有先进性,这一点无人能够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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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并预付之。”这两条所规定者,德国学者称之为旧债权人对新债权人行使债权,有为特定辅助的义务,换言之,新债权人有辅助请求权(Hilfsansprche)。民律 .)对此,我们有不同观点。诚然,比起《民法通则》第91条的债权让与之“同意主义”,目前合同法上的“通知主义”具有先进性,这一点无人能够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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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709.)在这种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利益的实现往往唇齿相依、互为条件。虽然这种利益的相互依赖性因各国立法 着力贯彻处分行为乃至法律行为理论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逻辑演绎,同时也注重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之保护,其科学性、合理性不容置疑。由以上论述可知,在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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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让与人的抗辩,对抗再受让人。但是,债务人据以提出抗辩的事由必须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或当时已经发生,或者至少产生该事由的法律原因已经发生才有效。而 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意大利民法典第1265条,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这一点与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原则是一致的。而对于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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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4]即最高院认为国有银行债权让与通知可以直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不论是否具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送达债务人 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护第一受让人的权利呢?因第二受让人没有真正得到债权,其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对第一受让人造成损害,构成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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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称为受让人。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丰富多彩,财产及其权利转让日益增多,债权让与已经屡次闯入人们的生活,一再给我们提出必须解决的问题。当我们认真研讨 不能象法国民法典那样将之规定于买卖法,而是必须抽取其共通项放在债权总论部分。([德]海茵o科茨(HeinKotz):《ヨ一ロツバ契约法Ⅰ》,第50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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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些法律,无论零售商和融资机构之间是否存在着密切关系,融资机构都承受与零售商相同的法律状态,受到所有可以对零售商主张的抗辩和请求权的约束。消费者若 ,第124页。 [7]参见高润恒:《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 ,第94 -95页。 [8]参见黄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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