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和价值的认识变化,促使了当代法学对于胎儿的关注与保护。当今各国民法大都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保护胎儿的利益。然而与此有关的教义学和体系化工作尚存有疑难,是必须 出生的保留条件下具有权利能力。这一规定并未对胎儿的权利能力范围予以限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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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保护而言,以第三种主义最弱,建议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32]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这种设计具相当合理性,在回避争点的同时,能够相对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既不必非要摧毁权利能力理论以迎合胎儿利益保护之需要,又无须非要原原本本借助权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5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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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保护而言,以第三种主义最弱,建议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32]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这种设计具相当合理性,在回避争点的同时,能够相对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既不必非要摧毁权利能力理论以迎合胎儿利益保护之需要,又无须非要原原本本借助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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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胎儿的权利能力承认胎儿出生后对其受孕时受到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符合社会公平理念,但却对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的权利能力问题提出了挑战, 胎儿的利益,又不会与我国的现行立法相矛盾。“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不是概括地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我国法律在个别问题上保护胎儿的利益,还不能说明胎儿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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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始,特留份留而不给,故我国现行民法是根本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的。 (二)出生的判断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出 生须具备出与生两 主体的身份获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法律否认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承认胎儿的人身权利,也缺乏对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进行禁止和制裁的相关条 款。因此,如何防范胎儿人身利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19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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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始,特留份留而不给,故我国现行民法是根本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的。 (二)出生的判断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出 生须具备出与生两 主体的身份获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法律否认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承认胎儿的人身权利,也缺乏对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进行禁止和制裁的相关条 款。因此,如何防范胎儿人身利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6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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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概括性地保护胎儿的利益。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项的规定:胎儿只需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确定在受孕阶段民事权利能力就开始具有,相比较而言对于保护胎儿的权益是较为周全的。 四、对于我国未来民法对于胎儿民事主体资格的构想 民法的基本价值是规定和保护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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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说这是自然人生命的起点。我国继承法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最起码 是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前方,是法(规范整体)保护的利益。那么请问?什么是这个利益?如何理解这个利益?如果理解为法律具有禁止侵犯的规定,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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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作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上存在的不足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了特别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事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不能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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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的反对。但是,这样一个诉因只能证明父母的利益,并与这样一种观点联系:胎儿至多只是一种生命的潜在形式。同样,未出生者一直被认为通过继承或 第54页。[14]同[50]。[15]同[50]。[16]郭林等:“试论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载《上海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17]魏振瀛:“侵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0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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