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9年3月20日 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第3条载明“ 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结婚及离婚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本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取款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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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再查明,2010年9月8日,原告及原告父母通过房屋买卖取得了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的房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为138.14 等问题上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档案摘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因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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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0104民初12786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王凤仙,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外,另有(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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