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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不是消费者,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是现在意义上的职业打假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 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共计6939元,由被上诉人李沧区某某批发超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孙志远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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