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1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纳入比较范围,缺乏客观性。第6661号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与附件2的不同设计是:把手上的三排小孔;旋钮形状不同;电熨斗底部出水孔排列不同。事实上本 设计公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 ...
//wenshu.110.com/wenshu_14366.html -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